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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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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日期: 2018-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引导和促进学生社团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经学校批准、登记成立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非虚拟性、非社会性、非行政性、非营利性特征的学生组织。共青团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委托,主管学生社团工作。

第三条 凡我校在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权组织和参加本校学生社团,一般不得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按学校的规定履行申报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学校批准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等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以有益于学生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的全面发展,以有益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以互相补充、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及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分为校级学生社团和系级学生社团。

第九条 各类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学生社团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凡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经正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条件(发起人必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威信,有大局意识和较强的活动组织能力,有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

(二)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社团指导老师或指导部门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所在班辅导员及所在系团总支出具的操行及学业评价;

(四)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社团成立宗旨;

(三)社团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社团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社团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制度;

(七)社团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八)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或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它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党、团或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十人的;

(六)属于校外社团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十六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学生申请成立跨校、跨地区或面向社会的社团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社团机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各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除社长和副社长外一般要设有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外联部等部门或相应的职能部门。

(二)社长:主持社团全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负责社团活动计划的审查和常规活动的策划;对社团事务进行宏观调控;理顺工作关系;主持召开社员大会及社团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向社团社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贯彻执行社团章程,对社员进行监督好评;代表社团参加社团部例会。

(三)副社长:协助社长抓好全局工作,负责社员的技能培训,主抓内部日常事务及有关管理工作,社长不在时代行社长职权。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若换届选举,须提前一周将换届申请及拟提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简介报校团委批准。选举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选举结果报校团委批准。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社团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管社团资产。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第二十一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和会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主席)、秘书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会员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团委批准任命。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党、团或校规校纪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者;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四)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 学生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权利按照任何一个学生社团的章程自主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会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资产状况,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会员利益的,社团会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三十条 凡组织或参加其中一个社团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活动的学生,其工作和活动情况,均可如实记入本人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内。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贯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原则,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筹。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以向所属会员收取会费,但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学校批准。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元/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社团负责人以外的专人专门管理,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对学生社团的财务进行监管。学生社团使用经费时,必须符合社团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制度的规定,并经使用人、社团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会费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社团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社团会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要对其进行离岗资产清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学期内没有组织开展任何相应社团活动的。

(二)社团会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校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检查结束后,学生社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

第四十条 变更和注销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批准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接受校团委的领导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全校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学生社团的资产检查。

第四十三条 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进行年度注册。

(一)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一年的第一季度(三月份第一周)均要向校团委申请注册,注册时需提交会员名单、财务报告、财物清单、社团全年活动执行情况、指导部门或指导教师意见等;

(二)以上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

(三)凡超过注册时间一个月没有申请年度注册者,视该社团为自行解散。

第四十四条 校社团部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学期考核和年度注册。每学期期末,各学生社团应向校社团部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和下学期的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原则上在社团内部进行,确有必要组织全校性活动的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校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要自觉维护和保证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和校、系组织的统一性活动发生冲突。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社团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演讲及参加其他活动;

(四)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场所开展的活动;

(五)涉及民族、宗教等问题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四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应根据需要,聘请校内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社团业务的有关教师担任名誉会长、顾问或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聘请校外人士担任学生社团的职务,否则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招收校外人士。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校团委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刊物只限于校内发行,并认真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具备法人条件的学生申请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应按国家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印社团公章、信封、稿纸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凡申请网页、网站、域名的,须经校团委、信息中心、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以统一印制会员证并限于在校内使用。会员证仅作证实会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五条 对于在第二课堂活动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活动先进个人,给予以下表扬或奖励:

(一)对社团通报表扬;

(二)奖励一定数额的奖金作为活动经费;

(三)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

(四)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优秀学生社团按学生社团总数的20%评选。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三)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四)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五)业务指导部门或指导老师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并深受学生欢迎;

(六)据累计每年社团活动及考勤等各项考核分数排行。

(七)模范遵守本《办法》。

先进学生社团评选由校团委负责。

第五十七条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由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评选,报校团委审批,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社团干部总人数的15%。

第五十八条 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由各学生社团内部民主考评产生,报校团委审批准,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社团会员总数的5%。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生社团,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经费开支不合理,管理混乱;

(三)社团活动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及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六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本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会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不履行学期检查和年度注册制度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社团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十人的或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社团予以撤销登记或取缔的处理,由校团委研究决定并公布。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会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其它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学校将依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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