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原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结合医学院校社会实践的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高校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大学生要充分发挥医学生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医疗卫生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六条大学生可参加学校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学生也可利用其它时间(如寒假、双休日)积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社会各部门提供调研和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活动应围绕政策宣讲、医疗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根据我校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等特点,依托教学生产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生产实习相结合,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八条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九条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十条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决定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对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授予“优秀组织奖”,对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授予“优秀实践团(队)奖”;个人奖分为“优秀指导教师奖”、“先进个人奖”和“优秀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奖”等奖项。
第十二条 申报“团体奖”的单位,应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相关的资料。“先进个人奖”由团总支根据申报条件及评优指标提出建议报校团委审定;“优秀成果奖”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校团委根据评审规则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