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准政治方向,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围绕重点聚焦问题,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学代会和学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代会职权
第六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和通过学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和制度,以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组织对教职工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修订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七)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八)审议上一届(次)学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九)根据学校现实情况向全体学生发出倡议;
(十)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学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和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八条 学代会决定和决议,学生都应认真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学代会的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回音。
第三章 学代会代表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专科学生;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品德优秀,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遵纪守法,无违反校规校纪情况;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反映广大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以系部为单位,根据分配的代表数额,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在系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系部组织实施,学生处及团委给予具体指导。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两年,到期改选。代表受选举学生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系部可以按照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系部的代表。学代会代表出现退学等不能在校继续学业的情况,不再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系部可进行更换或补选。临时性外出学生,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参会,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学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构成: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为学生总数的5%左右,原则上根据系部学生总数按比例进行分配,在选举时要充分考虑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等因素。学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干部、教师等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享有发言权,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学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需经五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三)对学代会工作、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参加学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检查有关单位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在必要时对学校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学代会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校党委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中心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学代会交给的任务;
(四)从实际出发,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学生,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如实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及时向本单位学生通报参加学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文明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学业水平。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学代会以系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 召开学代会时,首先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负责大会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 学代会每届任期两年,定期开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如遇重要问题,或者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学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学生的意见,并经大会主席团审议。
第十八条 学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学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单位贯彻学代会决议和及时处理提案;落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承担与学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学代会负责、受学代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实行合议制,由学代会秘书长召集,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学生委员会决议必须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学生处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学生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督促检查提案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经学校党委同意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四)负责解释学生会章程,保障代表和学生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选举学生会主席团;增补或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计划与总结,有权列席学生会工作会议,对学生会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
(七)处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行使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