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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团员证管理使用办法
日期: 2018-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团员证管理使用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实行团员证制度是使团员证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增加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颁发团员证的过程是对团员进行团风、团纪教育的过程,是转变团的活动方式,促进团的工作社会化的过程。

二、团员证

第三条 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的公开的法定的证明。

第四条 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的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团员超龄离团、团费收缴、备注等栏目。

第五条 团员证的功能:

(一)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

(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

(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

(五)进行团员年度注册。

(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重大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

(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的纪念。

三、团员证的颁发

第六条 新团员被校团委批准后,团支部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团员证须经校团委统一编号,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的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前两位表示团支部,以后数字是该支部团员证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团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具有团籍,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团员均须办理团员证。根据团章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一)履行团章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员。

(二)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式确认为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四、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九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转接组织关系,团员学生毕业或工作单位更变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团员入校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如没有正当理由,组织关系仍不转入的视为自行脱团。

第十条 转出或接收团员组织关系时,校团委要在团员证的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或转入组织关系的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临时外出团员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十二条 团员凭团员证转接组织关系时,其团员档案与人事关系一同转移。

五、团籍注册

第十三条 年度团籍注册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团员在规定时间内,每年必须向所在团组织申请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两次注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第十四条 年度团籍注册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注册结束后团支部应及时向校团委汇报注册情况。

第十五条 团员证注册条件:

(一)团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

(二)注册不得由他人代替。

(三)必须按时交纳团费。

(四)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

(五)上年度未注册的团员本年度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果能正常参加团员活动,按时缴纳团费的应予以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期间,其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七条 连续半年不缴纳团费,不参加团组织生活的团员,经帮助教育,能认识改正错误,主动要求参加团籍注册的可予以注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注册,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八条 团员没有按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团组织应及时提醒,经教育仍不注册者,按自行脱团处理,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作废。

第十九条 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的团员凭团员证参加所到地区团组织生活,并由该地区团组织注册,如所在地区和单位没有团组织或团组织不健全,应到组织关系健全的团组织注册。党员团干部参加基层组织注册。团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延长注册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名册,校团委根据各团支部团籍注册工作报告修订团员名册,要把团员证注册情况作为团员统计的基本依据。

六、团员入党的超龄离团

第二十一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学生毕业或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组织关系。

第二十二条 团员入党成为正式党员后,若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并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必须办理超龄离团的手续,不满二十八周岁要求退团者需递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团员入党成为正式党员或超龄离团,团员证经团组织注销后,可留做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管,不得继续使用。

七、团员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团员证的颁发,以团支部为单位。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建立与团员相对应的团员名册,准确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注移、转移情况。各团支部要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团员统计数字以在册团员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团员遗失团籍,团员证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院团委,在确认无法找到时,由校团委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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