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助学金评定标准

当前位置: 首页 >> 奖学助学 >> 助学金评定标准 >> 正文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日期: 2018-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为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部部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成员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设立“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部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二)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三)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四)及时完成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我校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定。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是: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学费缴纳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1)同意学生贷款;(2)承诺作为贷款学生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3)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4.贷款银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各系部部对学生贷款申请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系部部组织贷款学生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审批表》,并对表格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统计汇总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表》进行统计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发银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系部部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系部部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贷款后,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计息、贴息

与风险补偿金划拨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定,三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预算。

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延期及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延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终止履行贷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生贷款本息。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1.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的;

2.贷款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刑事处罚、刑事制裁的,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校纪处分的;

3.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大吃大喝等行为的;

4.贷款期间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的;

6.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三)学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对转学或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学生办理相应手续时,必须首先征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并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办理。凡未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应手续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一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表。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部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系部部要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部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贷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贷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的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毕业后固定联系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二)固定联系人单位证明(身份证明);

(三)固定联系人承诺材料;

(四)贷款银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贷。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离校后,各系部部要通过定期电话跟踪联系、重点家访、到就业单位走访等,督促贷款毕业生按时还贷。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一次或分次还贷。

第九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地 址: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岩街商鞅路交叉口向东160米路北(市区乘17、35路可直达)

党政办邮箱:pyyzxzb@163.com 邮 编:457000

版权所有: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部 豫ICP备17030006号-1 | 公安备案号:4109020200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