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校风建设,改进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现“事后处理型”管理向“事前事中预防型”管理转变,充分发挥学生、家庭、学校合力教育的功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籍预警是指学校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协调,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籍预警的对象是指因学习成绩、考勤、纪律处分等原因接近留(降)级或退学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籍预警分为留(降)级预警和退学预警两个等级。
一学期内所学课程经补考后仍有2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降)级预警。
留级后的第一学期所学课程经补考后仍有2门课程不及格者,或受到留校察看一年处分且在此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给予退学预警。
第五条 预警时间及方式
(一)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预警。
学期初预警为每学期开学4周内,对因成绩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实施预警。
期中预警为对上半学期因考勤、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实施预警。
期末预警为对下半学期因考勤、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进行预警提示的学生实施预警。
(二)对每学期进入预警范围的学生,由系向学生及家长下达《预警学生通知书》。
第六条 预警程序
(一)各系建立学生预警档案,认真填写《预警学生登记表》,并对预警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二)辅导员对受到预警的学生应逐个谈话,并帮助学生制订整改措施。
(三)根据本系学生情况,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召集需预警的学生进行谈话。
(四)由各系将《预警学生通知书》下达给学生家长,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配合学校共同管理好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