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858号)精神, 规范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实现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工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实行学校学生服务中心和系部两级管理。学校学生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全校范围内的勤工助学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系部设立专人负责指导和监督开展本系部的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工部学生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校勤工助学计划,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检查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开展情况及勤工助学资金使用情况;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研究勤工助学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开拓工作新思想;
(五)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系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主要负责认证论证、科学设置本系部勤工助学岗位,按需设岗,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上岗。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对本系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按照学校学生服务中心要求报送本系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
第九条 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在年度财务预算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支付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由学校学工部统一负责审批、管理和监督,后勤保障部发放。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勤工助学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校园文明文化守护创建等公益性岗位等为主。学校学生服务中心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个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校对各单位申报的岗位进行调查,确定岗位的数量和具体设置。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不得让学生完全代替学校工作人员应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各系部、各部门根据用工实际需求,提出设立岗位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酬金来源、用工量、劳动强度、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建议酬金等几方面。校属单位填写《用工单位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1),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注明用工要求,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由主管领导审批。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和学生信息档案,报送学工部学生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需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教学院系签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学工部学生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与用工单位进行双向选择,须签订勤工助学书面协议,勤工助学协议由用工单位和学生商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用工单位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岗前培训,学生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勤工助学的条件、范围及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三)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除特殊岗位并兼顾岗位的性质和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申请。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范围及要求:
(一)学生勤工助学以参加校内生产活动、助教、后勤服务及公益性劳动为主要内容。
(二)勤工助学的学生要自尊、自重、诚实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组织学生到社会上陪酒、陪舞、陪唱等与岗位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
(三)凡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对待自己的岗位工作,要认真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以便及时调整。
(四)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报名,根据学校分配的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五)各系部、各部门根据需求筛选符合条件的学生,公示后录用。
第五章 勤工助学考核及酬金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试行每月考核制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及考核,考核等级分优、良、差。凡两次考核为差者,各用工单位可根据要求予以解聘。月末向学工部或所属系部报送学生调整申请,及时调换。
(一)聘用后因故不能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工单位应在一周内向学工部或系部勤工助学工作人员作出说明,否则,本年内学校或系部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二)学生如途中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告知所用工单位,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并停发当月资金,且此后半年内,学校或系部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三)学工部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各用工单位要切实负起岗位申报、管理、考核等职责。每月考核结果报送学工部学生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作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用人单位统计工时及名单,学工部学生服务中心审批,后勤保障部负责发放,可上下浮动。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制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2元人民币,特殊情况的酬金标准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一)学校学生服务中心和各系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编制岗位资助表,报后勤保障部统一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二)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校学工部统一做出调整计划,报学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学工部学生服务中心根据用工单位每月考核结果,会同计划后勤保障部履行账目报销手续,向勤工助学学生按月发放劳动报酬。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单位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学工部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020年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