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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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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日期: 2018-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和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是教学信息反馈的重要途径。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近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考风、学风,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验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考察学生按照课程标准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故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凡属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都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考试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等。

第六条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本系部的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汇总全系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等。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七条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取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生无考试资格,不得参加各种考试。

第九条在考试前,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无故缺课、未完成作业或实验(实训) 1/3以上等情况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十条各系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章 考试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考试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二条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考试课和考查课。

(一)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实际操作、闭卷与开卷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平时成绩(如平时提问、作业、随堂考查、实验、考勤等)也要占一定比例。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必须保存;期末考试应有试卷,卷面满分100分。

(二)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的最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需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查),并采用合理的测试方式,从不同程度对学生知识与能力进行考核(开卷考试须在试卷首页注明)。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测试方法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必须在考核前经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考试时间视考试方式、题量等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教师答疑。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要求.

(一)命题教师应按课程课程标准要求精心设计试题类型.

(二)考试课实行教考分离,已经建立试卷库的课程,试卷从试卷库抽取;未建试卷库的,由(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

(三)对课程标准、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四)命题教师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规范的试卷模板,语言规范,语法正确.

(五)每门考试课程应有两套试卷(附加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其难易程度、题量和范围应相同,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八条命题原则.

(一)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题意明确,表述准确规范,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

(二)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创新性的试题。

(三)试题要难易适中。

(四)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80%。

(五)试题的题意应表述清楚,用字规范。

(六)试题确定后非命题教师要试做,以检验试题的难易度及命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七)各系部的命题工作要符合学校的总体要求,认真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十九条考试课试卷由教务处验收合格后,于考试前印刷封存,并妥善保管;考试时,监考教师到考务办领取并送回试卷。

第二十条考查课试卷及选修课试卷由开课系部印刷封存,并妥善保管;考试时,由监考教师领取并送回试卷。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学号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进入考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再继续答题。

第二十五条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准垫任何物品。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中性笔答题。

第三十条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其它用品(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笔记本等)、考试相关资料,草纸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开卷考试除外)。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第三十四条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第三十六条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三十七条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

第三十八条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

第三十九条凡违反以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登录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凡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考试作弊.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考试中出现的其它违纪或作弊情节由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并处理。

第八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四十二条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办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单,认真核对试卷科目。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学生证,清点学生人数,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试卷封皮上的监考记录一栏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开考前5分钟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监考人员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的页数、题目数量书写在黑板上,便于学生核对。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

(八)监考人员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试卷总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填写《监考记录》,让违纪(作弊)学生签字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将违纪材料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签署有关意见,处理决定在考试结束后,向全校通报公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含迟到)”,“违纪或作弊”,学生名单如实填写在《监考记录》中。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按照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后送交考务办,验收后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若承担监考任务同时需解决试题中问题时,可由巡考临时安排,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按照《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差错、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建立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各系部、学生处等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要完成以下职责:

1、按巡考安排对所辖楼层的考试负责监督和指导。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有权予以撤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监督和检查考试课程的主考教师到岗情况。

4、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并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5、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考务办公室

1、考务办公室由教务处、学生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考务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教务处提前准备好试卷和拟定好考试安排计划。

3、各参考班级按要求整理考场。

(1)卫生做到三净(桌面、桌斗、地面);

(2)黑板上应板书的内容齐全,字体工整;

(3)物品存放处桌凳要摆放好。

4、考场整理好后,实行相关考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发现不合格的考场要及时记录并负责整理到位。验收后再发现问题由验收人员负责。

5、考务人员每场考试提前4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准备好当场的考试试卷及有关物品。

6、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7、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8、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四十四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鼓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五条统一评分标准。阅卷人要熟悉评卷工作,能够认真理解和掌握评卷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评分,以维护评卷公正性。开始阅卷评分之前,系部主任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对评分标准的认识,并统一工作程序和办法。

第四十六条组成阅卷小组。各系部根据学科分成若干阅卷小组,并指定阅卷小组负责人。阅卷小组负责人应根据阅卷评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考评人员的分工和评卷。全部实行集中阅卷,采取分题、定人、流水作业的阅卷方式。分组流水作业,每组3~4人。按题型分组进行,分工时要考虑工作量。分工时还要考虑不同考评人员对不同题型或考核项目的熟练程度,做到用其所长。分工确定后,在阅卷评分过程中不得调换。

第四十七条阅卷评分过程要求

(一)考评人员应用红色圆珠笔判卷。

(二)阅卷评分时不得私拆密封答题卷,不准撬看密封线内考生姓名、考号。

(三)试卷评分要求

1、在卷面上只允许填写分数、姓名、错误标识等,严禁任意涂改。

2、每道题只给正分,不给负分,得分须填写在每道题的得分处。选择题、填空题错误的打“×”,正确者不标记符号;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须给出步骤或层次分,并给出每小题得分(标明在每小题号前面)。

3、得分要精确,0.5分不能四舍五入。书写须清晰、工整,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同一试卷册的记分方式必须保持一致。

4、一本试卷前三份每题阅卷人处须签全名,其余签姓,有签章者可在阅卷人处盖章;中途更换阅卷人须有三份试卷批阅后签全名,其余签姓。

5、阅卷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为考试结束后3天至1周。

6、试卷批阅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有更改分数现象,每一大题得分及试卷首页得分框中所有分数如果有误需要变更时,在变更处必须有更改人签全名,不得以印章代替。

7、对大范围更改分数现象,相关责任人需附文字说明,由各系部主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

(四)复核成绩

1、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每份试卷应有2人分别进行合分和复查工作,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0分试卷必须进行说明(缺考、违纪、作弊、缓考等);55-59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合分错误等问题。

2、对于复查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汇报给教研室主任,对于错误内容及时纠正并进行签名证明。

3、试卷首页记分栏,各大题实得分和总分填到对应的栏目,评分教师并要签名。

4、每小题评阅记正分,最低分为0分,不得记负分。试题题首要标明该题实得分数,对的要打对号,错的要打叉。将正分汇总后记入该大题题头的得分栏,并签名。

5、卷面上如有更改分数,更改处要有更改教师签名和教研室主任签名。系部主任签名。

6、试卷全部阅完后,要统一复查、合分。对试卷作认真细致的复查、审核,以保证卷面分数的准确。合分人在总分后签名。

(五)阅卷评分登分工作要在3-7天内完成。

1、阅卷结束后,教研室主任要统一组织任课教师拆封试卷并要求任课教师及时登录所任课班级的成绩,并对登录的成绩负责。

2、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在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备查。

(六)非阅卷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室。

第四十八条试卷复查

(一)试卷复查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所复查的试卷对象为上学期期末所有理论考试试卷。

(三)教务处将会同校级督导有关规定对各系部试卷进行严格检查,做出评价最终检查结果向各系部集中反馈。

第四十九条 登计分数的要求

(一)按专业分组进行登记。

(二)登分时注意试卷合计分数是否正确,若发现明显逻辑错误及时更正,并进行登记。

(三)分数登记后要和试卷份数核对,以防漏登。

(四)各系部对班级学生名单进行核对,对已退学的学生,名字后注明,登记人员要在成绩单左下角签名。找不到姓名的学生应及时跟教务处联系,查找原因备案。

(五)成绩单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上报教务处。电子文档以教务处名单为准,不要任意删减和调整成绩册上学生先后顺序。

(六)试卷分析格式以教务处成绩登记册为准,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上报教务处。

第五十条所有评定后的试卷、考查课的评分依据及成绩单均由系部统一保管,原始成绩单应加盖各系部公章,试卷和试卷分析、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各系部可按学期分类保管.系部应在所有试卷全部评阅后,写出本部门的考试总结(文字材料),由各系部存档。试卷保存期限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五十一条成绩由教务处在下学期初公布。

第五十二条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总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学生答卷质量进行试卷分析,以提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分析的主要内容有:

(一)命题的难度是否合适。

(二)命题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三)根据所计算出的平均分、标准差和难度系数等评价指标,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根据命题难度、题量大小和教学内容要求分析试题与学生接受能力是否相适应。

(五)试卷是否存在其它问题等。

公共课及采用含同样试题的两个以上教学班的考试成绩,由开课单位组织教研室,对试题质量做总体评价分析,任课教师可对所教班级做答卷质量分析,并对照总体分析自检。

第五十三条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按规定通过教务处查询。期末考试成绩的查询,截止到新学期第二周,缓考和补考的成绩查询需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进行。

第五十四条补考试卷的评阅和管理参照期末考试试卷进行。

第十章 缓考、补考

第五十五条 缓考

1、各系部对申请缓考的学生要从严掌握。

2、确系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需持疾病诊断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经本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

3、经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期末考试。

4、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统一通知各系部做好缓考工作。

5、缓考学生的考试原则上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随该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若不及格,则无正常补考机会,在毕业时给予补考机会。

第五十六条补考

1、学生不及格的课程,原则上可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成绩以补考试卷卷面成绩为准,及格以上者按60分记,仍不及格者毕业时给予补考机会。

2、无故旷考或考试作弊者,不准正常补考,于毕业前补考。

3、开除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4、学生必须持准考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

5、补考工作原则上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完成。

6、各课程的补考工作由各系部组织进行,毕业补考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7、监考教师应按正常考试要求,按照教学管理科编排的座号组织学生进行考试。

8、补考试卷评阅,应同正常考试一样,不得降低要求,更不得“送分”和任意加分。

地 址: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岩街商鞅路交叉口向东160米路北(市区乘17、35路可直达)

党政办邮箱:pyyzxzb@163.com 邮 编:4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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