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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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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 2018-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总务处、学生处各系、保卫处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协作,共同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宿舍管理科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宿舍管理科按照学生分系、分年级相对集中的原则,作出学生公寓整体安排。新生报到前,由宿舍管理科把学生住宿安排情况送各系;新生报到结束后,为便于管理,节约房源,宿舍管理科协助各系对未住满房间进行合并调整。

第四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者,学生本人应到各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须持住宿缴费收据、报道注册表到指定的公寓楼值班室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第六条 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宿舍调整者,由各系书面通知宿舍管理科安排。

第七条 每个宿舍设寝室长一名,报宿舍管理科备案,寝室长负责本宿舍的生活秩序、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等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 学生离校实习、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宿舍管理科办理有关退宿手续方可离校。

第九条 宿舍管理科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各系及宿舍管理科应及时进行调整,学生必须服从各系及宿舍管理科的安排,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空床。

第十条 学生应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维修工及保洁人员,在公寓公共场所应注重着装。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钥匙不得私自转借、配制,以免造成不安全因素。出入公寓应随身携带钥匙,若公寓全体人员忘记带钥匙不能进入公寓,为保证公寓财产的安全,需本人联系辅导员开具相关证明,方可到宿舍管理科领取备用钥匙。

第十二条 学生有义务爱护好公寓楼内的一切公共设施。

第四章 公物管理

第十三条 在新生入住前,总务处负责准备完善宿舍住宿设施;学生离校时,总务处及时组织人员做好宿舍住宿设施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由寝室长(或负责人)填写宿舍公共物品清单,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实习离校或调整房间时如数移交。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由当事人或本宿舍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总务处主管、宿管科负责协助管理,共同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六条 学生处为新生入住宿舍免费发放床位卡,由学生填写相关信息悬挂床上供日常管理使用,不得丢失或人为破坏,离校实习前统一收回。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七条 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私自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洗衣机、空调等大功率电器。学生公寓每房间配电总负荷200w,超负荷自动断电。禁止擅自加接电线或乱拉到床铺周围。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的用电量按学校规定的标准配给(四或六人间每月每人5度,按实际住宿人数每月及时配电;一学年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总务处安排在每年的假期进行,公寓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由学生在总务处维修管理室登记报修,总务处维修管理人员及时(三个工作日)安排维修解决。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所有急修(如断电、漏水等)应及时拨打报修电话。维修工应及时到达事发现场并做出恰当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物品损坏报修后,维修人员应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坏者,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应报经学生处追究当事人责任,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寓管理人员及辅导员教育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搞好公寓内务,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及时将垃圾投入垃圾桶内。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张贴小广告,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和烧灼废物等。

第二十六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 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每天在规定时间由公寓管理员统一开关公寓楼门;不准晚归和夜不归宿。晚归学生须到值班室凭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晚归和夜不归宿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凡私自留宿外人的,经查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上课、上自习必须离开宿舍。全休病号要有医生出具的病例证明或辅导员批准的假条可以留在宿舍休息。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宿舍。严禁留宿异性!否则,按照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保持公寓楼内的安静,不得在公寓楼内做有碍公寓安静和安全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宿舍熄灯后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跳舞、喝酒、猜拳、摔酒瓶、打斗闹事、看黄色书刊和影视、打麻将及其他形式的赌博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寓内严禁攀高、动用基本设施。擦玻璃不得无人保护在窗外擦抹,严禁翻越楼门、窗户或破门、破窗入室等。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电动车或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在公寓楼内停放。

第三十三条 爱护居住环境,不准带饭菜到宿舍就餐;严禁宿舍内外墙、走廊上张贴各种广告;在校学生和外来人员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其物品一律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寓住宿学生自身及公私财物的安全,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贯彻学校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卫处主管开展全体工作人员及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和经常性督查消防安全隐患工作,坚持定期对公寓内所有房间逐一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组织公寓管理工作人员学习消防安全防范技能。做到三会”: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做到“三化”:火灾防范管理标准化;消防标识明细化;消防宣传常态化。培养“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三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酒精炉、煤气灶等有明火的器具,不准点蜡烛照明。

第三十七条 要使用合格标志的电源插座,电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快、电热毯、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乱拉电线,电线不准穿过床铺。

第三十八条 个人所有的微型充电设施或电脑,严禁在无人情况下使用。

第四十条 严禁在公寓内吸烟,严禁乱丢烟蒂,乱弹烟灰。

第四十一条 公寓内所有杂物(包括电动车、自行车)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时刻保持通道畅通。

第四十二条 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任何人都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

第四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地 址: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岩街商鞅路交叉口向东160米路北(市区乘17、35路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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