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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校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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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8-05-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和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努力培养健康的心理状态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按有关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系和学生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入学,须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辅导员请假,并由系报学生处学籍科备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而未能按期入学者除外),取消入学资格。凡正式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更改姓名和年龄等档案相关内容。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其户口(或监护人)所在地或原单位。凡徇私舞弊入学者,在校学习期间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经体检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并报学生处学籍科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到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未学满第一学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学习时,不作休学处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报学生处学籍科备案。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提前向所在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每学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平时测验成绩以及期终考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考试成绩由教师评定,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向相关教研室提出查阅试卷申请。查阅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同意,由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批准缓考的课程,须在该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时可补考一次。凡未经批准缺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个人写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补考一次。

学生缺课时数、缺作业数或缺实验报告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由辅导员写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一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辅导员对其作出操行评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记“0”分外,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核准后,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九条 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是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决定,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及口试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参加专升本考试、就业、出国等原因需要成绩单,由学生提出申请,辅导员签字(或签章),各系党支部批准后,交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出具。成绩单须按照成绩库中的原始记录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删减。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按照《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毕业前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按照转入专业要求实习鉴定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科类转专业的;

(三)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四)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六)跨学历层次的;

(七)非一年级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九)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对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需缴清转学时所在学年及之前的所有学费。按照《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电子学籍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四)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五)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毕业年级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还应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前来学校书面确认转学事宜,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办理时间 原则上从当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结束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经过补考,一个学年内仍有3门考试课不及格或考试、考查课累计有4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每学期第2周和第3周进行补考,新学年第6周处理留级工作。对学生留级的处理应经所在系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到学生处办理手续,到指定的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九条 处理留级学生时,按下列规定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实习阶段出科考核不合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凡因病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在校期间怀孕,而又不愿中止妊娠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应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前来学校书面确认休学事宜,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以学生所学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即有班可复),下届不招生(无班可复)不办理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学校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发生的其他事故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复学:

(一) 休学期限未满的;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经允许私自结束实习,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实习基地规定实习计划的。

(七)留级一年,又须作留级处理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十)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按照《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七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审查毕业生的各项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学制、学籍异动情况、奖惩情况及在校学习情况等,以确定其是否毕业、结业、肄业,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具有本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补考仍未及格者)却不在留级范围内者,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结业生在取得结业证书后的3个月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具有本学校学籍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学历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反映,不得采取不正当的行为和方式。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经商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已婚的学生应当向学校说明其婚姻状况。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或依据《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要求进行。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濮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地 址: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岩街商鞅路交叉口向东160米路北(市区乘17、35路可直达)

党政办邮箱:pyyzxzb@163.com 邮 编:4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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