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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 2021-12-2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学籍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由学校招生处、学生处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应征入伍、创新创业等需要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病或其他事项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至退役后的第二年;因创新创业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新生要求保留入学资格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给予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办法》执行。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三)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四)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每学期的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平时测验成绩以及期终考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课程考试成绩由教师评定,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向相关系部或教研室提出查阅试卷申请。查阅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可限期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同意,由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批准缓考的课程,须在该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考试不及格时可补考一次。凡未经批准缺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个人写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补考一次。

学生缺课时数、缺作业数或缺实验报告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十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由辅导员写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办法。学生一般一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辅导员对其作出操行评定。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除该课程成绩记“0”分外,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核准后,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决定,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及专业技能考核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因参加专升本考试、就业、出国等原因需要成绩单,由学生提出申请,辅导员签字(或签章)批准后,交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出具。成绩单须按照成绩库中的原始记录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删减。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学生入校后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按照《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毕业前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且按照转入专业要求实习鉴定合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跨科类转专业的;

(三)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四)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六)跨学历层次的;

(七)非一年级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九)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对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需缴清转学时所在学年及之前的所有学费。按照《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规定,可申请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取得电子学籍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四)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的;

(五)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毕业年级的;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还应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前来学校书面确认转学事宜,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办理时间 原则上从当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结束

第四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经过补考,一个学年内仍有3门考试课不及格或考试、考查课累计有4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

每学期第2周和第3周进行补考,新学年第6周处理留级工作。对学生留级的处理应经所在系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接到留级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到学生处办理手续,到指定的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二条 处理留级学生时,按下列规定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一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实习阶段出科考核不合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限,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在校期间怀孕,而又不愿中止妊娠者。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还应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前来学校书面确认休学事宜,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以学生所学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即有班可复),下届不招生(无班可复)不办理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学校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发生的其他事故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复学:

(一) 休学期限未满的;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

第五章退 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经允许私自结束实习,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实习基地规定实习计划的。

(七)留级一年,又须作留级处理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十)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按照《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审查毕业生的各项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学制、学籍异动情况、奖惩情况及在校学习情况等,以确定其是否毕业、结业、肄业,确保学生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具有本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毕业补考仍未及格者)却不在留级范围内者,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结业生在取得结业证书后的3个月内,可以向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申请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学校学籍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学历证明)。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

濮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转专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班级


身份证号


拟转专业


转专业

原 因

学生签名: 家长签名:

转出班

辅导员

签 字


转入班

辅导员

签 字


系 部

管理员

签 字


系 部

书 记

签 字


学 籍

管理员

签 字


学 生

处 长

签 字


招 生

处 长

签 字


教 务

处 长

签 字


财 务

处 长

签 字


主 管

校 长

签 字


1、本表格一式三份,学生处长一份,系部管理员一份,学生一份。

2、学生申请转专业后不得再转专业。








年 月 日

地 址: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岩街商鞅路交叉口向东160米路北(市区乘17、35路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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